2012年10月1日香港南丫海難39人死亡,南丫IV號船長周志偉(59歲)去年2月經(jīng)審訊后被裁定39項誤殺罪脫罪,但1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判監(jiān)9個月。周翌月透過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向法庭申請取回部分訟費,但高院暫委法官祈彥輝已返回英國,基于法庭文件保密原則,文件不能送至英國,故直至今日才頒下判詞,駁回周取回部分訟費的申請。
判詞指,周志偉要求根據(jù)《刑事案件訟費條例》取回部分訟費,理據(jù)是他僅被裁定罪責較輕的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而較嚴重的誤殺罪則罪脫。
周指,海難調(diào)查委員會聆訊報告已表明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對撞船罪責較重,控方根本不應對周提出誤殺檢控。如周只面對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案件可于區(qū)域法院審訊,及不必聘請1名英國御用大律師、1名資深大律師及1名大律師代表,大大節(jié)省訟費。周又指控方傳召了不必要的證人。
法官指無論周有否被控誤殺,相信控方和辯方提出的證據(jù)一樣,不同意他可以節(jié)省訟費的說法。而且委員會裁定黎罪責較重,不代表周不必面對誤殺罪,因為他未能在短時間內(nèi)作出避撞行動,其疏忽就算較為輕微,亦可帶來嚴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