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
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還須屬于受訴法院管轄范圍。
民事起訴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fā)生爭議時,為維護自身的民事權益,依據(jù)事實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裁判時所提出的書面請求。
原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權益,因而使訴訟成立的人。
被告:在民事案件中被指明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并經(jīng)法院通知其應訴的人。
訴訟代理人:在民事訴訟中代替或協(xié)助當事人、第三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
受理:人民法院通過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決定立案審理的行為。
反訴:在已經(jīng)開始的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通過法院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一種獨立的反請求。
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根據(jù)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采取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生效判決執(zhí)行的制度。
簡易程序: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舉證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出證據(jù)并加以證明的責任。
開庭審理: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在法院固定的法庭上或法律允許設置的法庭上,依照法定的程式和順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從而查明案件事實,對案件作出裁判的全部過程。
法庭調查:即在法庭上通過展示與案件有關的所有證據(jù),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的調查,從而為進入開庭審理的下一個階段作好準備。
法庭辯論: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辯論權,在法庭上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辯駁和論證。
撤訴: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
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法庭審理的情況下,依法作出判決。
法院調解: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和協(xié)調下,就案件爭議的問題進行協(xié)商,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
申請執(zhí)行:指生效法律文書中的實體權利人,在對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時,向人民法院請示強制執(zhí)行的行為。
執(zhí)行和解:在執(zhí)行過程中,申請執(zhí)行人和被申請執(zhí)行人自愿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并經(jīng)人民法院審查批準后,結束執(zhí)行程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