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伙的條件有哪些
1、合伙是以合伙協(xié)議為成立前提
《民法通則》第30條規(guī)定:“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xié)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的稱為個人合伙”。在這里,合伙協(xié)議被規(guī)定為合伙的首要條件。合伙協(xié)議不僅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基礎,而且也是合伙人權利義務的依據(jù),并成為司法機關處理合伙債務糾紛的依據(jù)。民法上的協(xié)議可以是書面協(xié)議,也可以是口頭協(xié)議,《民法通則》的上述規(guī)定并未明確是書面協(xié)議還是口頭協(xié)議。
2、合伙人必須共同出資
合伙人的共同出資作為合伙組織的價值形態(tài)表現(xiàn),是合伙得以進行合伙經營事務的物質前提。所謂共同出資,就是各合伙人為了共同經營的需要,各自將自己擁有的資金、實物、技術、勞務等生產要素組合起來。合伙人的出資數(shù)額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出資種類不限,既可以是實物形態(tài)的,如房屋、資金、設備、工具等;也可以是無形財產,如勞務、技術以至信譽。技術既可以是專利技術,也可以是未經專利登記的專有技術,還可以是一技之長的某種技藝。此外,債權、商標使用權、商號使用權也可作為合伙人的出資??傊?,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出資方式幾乎可以說是沒有限制的。
3、合伙必須由合伙人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合伙是一種共同經營、共同勞動的關系,在共同出資的前提下,各合伙人均應直接以自己的行為參與合伙經營,這是合伙在經營方式上的重要特征。如公民之間沒有在共同需要、共同目的和共同利益之下的共同勞動與共同經營,便不構成合伙關系。
4、合伙人必須分享利益,并對合伙債務負連帶責任
合伙經營的利益是合伙人共同追求的,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分享合伙經營而帶來的利益。每個合伙人對合伙事務和合伙效益都是至為關心的,因為合伙經營的盈虧及利潤大小都是與合伙人的利益直接相關的。合伙的利益分配方式依合伙協(xié)議執(zhí)行,一般按出資比例劃分,合伙期間如出現(xiàn)意外事故等風險,其所受損失由合伙人共同負擔。合伙的對外債務由合伙人連帶承擔,即對合伙經營所欠之債,債權人可向任一合伙人追償,而受追償?shù)暮匣锶瞬荒芫芙^,包括不得以自己的份額為由進行抗辯。
個人合伙的手續(xù)有哪些
去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即可。
如何防范個人合伙糾紛
1、必須簽訂書面合伙協(xié)議
個人合伙,基于人的誠信而建立。這種個人合伙,具有優(yōu)勢互補、資源共享、群策群力、降低風險等優(yōu)勢。同時,它的風險也是巨大的,因為誠信是抽象的,會因環(huán)境、利益等各種因素而發(fā)生變化。法院在審理合伙糾紛案時發(fā)現(xiàn),雙方并沒有任何書面協(xié)議,遇到誠信的,認可口頭合伙協(xié)議,遇到不誠信的,就訴之無門了。所以,個人合伙在口頭達成一致后,必須簽訂書面協(xié)議,以防患于未然。
2、事先明晰合伙人權利義務
在一些案件中,雖然合伙個人也訂了合伙協(xié)議,但非?;\統(tǒng),并沒有按照法律要求對出資數(shù)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也沒有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劃分。往往是出資多者全權決定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對合伙經營期間的重大事宜以及賬目等情況,大多一知半解。相當一部分合伙人因合伙糾紛訴至法院時,自身并不掌握合伙賬目或合伙財產,而被訴一方合伙人很少主動配合進行賬目清算,雙方對合伙賬目存在較大爭議,導致合伙開支與合伙盈余等賬目無法查清。
3、合伙解散時,及時清算財產
清算是企業(yè)法人終止的必經程序,未經清算,企業(yè)法人不得終止。但個人合伙終止相對比較簡單,當合伙人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xiàn)或合伙人決定終止合伙即可。
合伙終止后需要進行結算,但法律沒有規(guī)定如何結算,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應自行解決,如果未結算,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很難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以,合伙個人在退伙時應及時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