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程序的特點
1、破產程序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程序。破產程序屬于民事訴訟程序的范疇,但它又是解決企業(yè)破產的專門的法定程序。破產案件的處理首先要符合破產程序的專門規(guī)范的要求,只有在破產程序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適用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
2、破產申請程序中,只有破產申請和人和被申請人,沒有原告和被告。破產程序是由于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破產申請而開始的,而不是基于原告的起訴。
3、破產程序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存在。因為破產程序的重要功能是將債務人的財產向全體債權人公平合理地分配。防止個別債權人優(yōu)先得到清償等分配不公現象。如果只有一個債權人,則不會出現上述情況,也只要適用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就可以了。
4、破產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制。破產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制主要是為了盡快結束破產后的善后處理工作,避免曠日持久的訴訟,使債權人遭受更大的損失。
破產程序的種類
破產程序是指通過司法程序處理的無力償債事件。這里所說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種:破產和解、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
1、破產和解
指債務人在出現破產原因時,與債權人會議就債務清償達成協(xié)議,經法院審査認可后中止破產程序,避免破產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產發(fā)生,給債務人以重整事業(yè)的機會。
與一般民事和解不同,破產和解是強制性的和解,即只要債權人會議以法定多數通過和解協(xié)議,對反對的少數債權人也有法律效力。
2、破產重整
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yè),經由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進行業(yè)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yè)能力的法律制度。
3、破產清算
指由破產管理人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處理,并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規(guī)則對破產財產進行分配,最終注銷該企業(yè)。
破產程序是如何轉換的
破產程序存在一定的可轉換性。在它們之間,當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選擇自由。具體說,包括以下要點:
1、債務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可以申請和解,債務人或者其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
3、債務人申請適用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債務人也可以申請和解。
4、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備破產法規(guī)定的特定事由時,經破產宣告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5、債務人一旦經破產宣告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則不得轉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