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缺陷倉儲者要承擔什么責任
1、倉儲者與消費者之間并無合同關系存在,如果產品在倉儲過程中使產品存在缺陷,應解釋為倉儲者違反倉儲合同中的義務,倉儲者應對托運人、存貨人承擔違約責任。
2、在產品責任的承擔上,被侵權人不能直接向倉儲者主張侵權責任,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亦不因倉儲者的過錯而免責。因為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被侵權人負無過錯產品責任,而倉儲者對托運人、存貨人負過錯責任,因此,倉儲者并非產品責任的責任主體。
3、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向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之后,依其與產品的倉儲者之間的倉儲合同向倉儲者追償其已承擔的賠償責任,這里的歸責事由是倉儲者對產品存在缺陷的過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43條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第44條規(guī)定,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如何處理倉庫物品損壞問題
倉儲期間倉儲物發(fā)生問題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因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保管人發(fā)現(xiàn)入庫倉儲物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儲存期內,因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倉儲物本身的自然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倉庫物品損壞擔責主體怎么區(qū)分
1、貨物毀損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保管人要承擔賠償責任。
2、貨物毀損是由于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則保管人沒有賠償責任。
3、保管人未經同意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此時保管物毀損的,保管人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存貨人未告知保管人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條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并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百九十四條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百一十七條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