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轉自訴案件是什么意思
一、性質:先公訴后自訴案件【不允許被害人選擇】。
1、公訴程序在審判之前結束;
2、公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有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
二、公訴轉自訴案件的條件:
1、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排除侵犯民主權利的案件】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經(jīng)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
三、公訴轉自訴案件的特殊情形【刑事訴訟法第145條】:檢方?jīng)Q定不起訴的轉自訴案件。
1、范圍不受限制:
A、不限于侵犯人身、財產行為;
B、不限于自然人受害人;
C、不要求有證據(jù)證明。
2、內容: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1)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jīng)Q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A、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B、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被害人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公訴轉自訴案件范圍
(一)故意傷害案;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
(五)遺棄案;
(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guī)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
只要符合以上8類情形,若檢察院不提起公訴,被害人就可以提起自訴,如果超出了上述案件范疇,被害人是不可以提起自訴的,即使提起,法院也會駁回被害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