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維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及其生命安全,確保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fā)布了《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鄂人社發(fā)〔2013〕39號)。自2013年9月9日起,湖北省高溫補貼發(fā)放標準如下:
一、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以上)露天作業(yè)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以下的(不含),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二、用人單位對在崗職工發(fā)放高溫津貼的標準為每人每天12元。執(zhí)行時間為6、7、8、9四個月。
三、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從成本中列支,計入工資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