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藏獒2.意大利紐波利頓犬3.巴西菲勒犬4.法國波爾多犬5.阿根廷杜高犬6.英國馬士提夫犬7.拳獅犬8.杜賓犬9.卡斯羅10.高加索11.紐芬蘭犬12.德國牧羊犬13.蘇俄牧羊犬14.獵鹿犬15.威瑪獵犬16.波音達獵犬17.弗蘭德牧牛犬18.俄羅斯黑梗19.比利時牧羊犬20.牛頭梗21.斯塔福22.比特犬23.土佐犬24.秋田犬25.狼青26.川東獵犬27.昆明犬28.中亞牧羊犬29.加納利犬30.馬犬31.大白熊犬32.圣伯納犬33.大丹犬34.英國尋血獵犬35.伯恩山犬36.阿富汗獵犬37.斑點犬38.靈緹39.羅威納犬40.蘇格蘭牧羊犬41.中國細犬42.拉布拉多犬43.成年體高超過50厘米(肩高)的其他烈性犬、大型犬(雜交犬)。
(一)不得由未成年人單獨攜帶犬只;
(二)用犬繩牽領犬只,小型犬應當用長度為一點五米以下的犬繩;大中型犬應當用長度為一米以下的犬繩,并為犬只佩戴嘴套;
(三)在樓道、電梯及其他擁擠場合,應當采取懷抱犬只或者收緊犬繩、貼身攜帶犬只、為犬只佩戴嘴套等預防犬只傷人的措施;
(四)注意避讓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五)攜帶清潔用具,即時清理犬只排泄的糞便;
(六)有效制止犬只持續(xù)吠叫、追咬等攻擊行人的行為;
(七)單位飼養(yǎng)的犬只應當拴養(yǎng)或圈養(yǎng),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離開飼養(yǎng)場所的,應當將其裝入犬籠;
(八)不得乘坐除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車的,應當征得駕駛人員同意,可以攜帶體重不超過10千克、身高40厘米以下的小型犬,并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
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造成輕微傷害且當事人之間達成諒解并對損害賠償協(xié)商一致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輕微傷害以上的損害且當事人之間對損害賠償協(xié)商不一致的,沒收犬只,吊銷養(yǎng)犬登記證,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被傷害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