獒犬、阿根廷杜高犬、牛頭梗犬、斗牛犬、紐波利頓犬、卡斯羅犬、大型麥町犬、高加索犬、中亞犬、羅威納犬、圣伯納犬、大丹犬、加納利犬、馬士提夫犬、阿拉斯加犬、比利時牧羊犬、大白熊犬、尋血獵犬、雪達犬、靈緹犬、蒙古細犬、秋田犬、紐芬蘭犬、比利時獵犬、法國狼犬、阿富汗獵犬、沙皮犬、愛爾蘭獵狼犬、土佐犬、蘇格蘭牧羊犬、德國牧羊犬、蘇俄牧羊犬、英國古老牧羊犬、拳師犬、威瑪犬、比特犬、馬犬、惡霸犬、中華田園犬(笨狗)。且其他上述沒有標注的凡肩高(犬只直立時前足到肩部最高點的距離)超過55厘米、體長(自兩耳聯(lián)線中點沿背線到尾根處的距離)超過75厘米的純種犬及雜交犬均在禁養(yǎng)范圍內。
犬只外出活動時,應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領或者攜帶,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為犬只掛犬牌;
(二)用犬繩牽領犬只,犬繩長度不得超過2米;
(三)在公共樓道、電梯及其他擁擠場合為犬只戴嘴套或者懷抱;
(四)不得攜犬與他人爭道搶行,主動避讓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五)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續(xù)吠叫或者在人員聚集處追逐嬉鬧;
(六)及時清理犬只的排泄物;
(七)不得乘坐公共汽車、電車、輪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車的,應當征得駕駛人員同意。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不適用于飼養(yǎng)導盲犬的盲人和飼養(yǎng)扶助犬的肢體重殘人。
《哈爾濱市養(yǎng)犬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禁止攜犬進入下列區(qū)域:
(一)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辦公區(qū);
(二)學校教學區(qū)、食宿區(qū),學前教育機構,醫(yī)院,少年兒童聚集、活動的場所;
(三)影劇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體育場館等公眾文化娛樂場所;
(四)賓館、飯店、商店;
(五)候車(船、機)廳等公共場所,但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除外;
(六)中央大街等步行街、休閑體育廣場、綠化地帶和公園。
除前款規(guī)定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有權決定其經(jīng)營或者管理的場所禁止攜帶犬只進入。
禁止攜犬進入的區(qū)域,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志。
本條例第三十七條不適用于飼養(yǎng)導盲犬的盲人和飼養(yǎng)扶助犬的肢體重殘人。